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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林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5年修订》

日期:2026-05-20 来源: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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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全市水产养殖空间管控,统筹渔业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海林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海林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核心内容、政策要求及实施要点解读如下:

一、《规划》修订编制背景

本次《规划》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衔接海林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立足全市水域生态保护、水源地安全、河道行洪安全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现实需要,结合莲花湖、牡丹江、海浪河等重点水域功能定位调整,针对原有规划与现行政策、产业发展、生态管控不匹配等问题,对养殖空间布局、分区管控、产业导向进行优化完善,形成的法定渔业空间管控文件,也是全市开展养殖许可、执法监管、退出补偿、产业布局的核心依据。

《规划》基本概况

(一)规划适用范围

《规划》适用于海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滩涂、库汊及其他适宜开展水产养殖的内陆水域滩涂,涵盖莲花湖水域、牡丹江干流、海浪河及各类小型水库、人工池塘、稻渔综合种养区域等全部渔业水域资源。

(二)规划实施期限

规划基准期为2024年,规划期限延续2018—2030年,本次修订内容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301231日止。

(三)规划编制目的

1科学划定养殖功能分区,明确全市水域滩涂养殖禁限养边界,厘清养殖与生态保护、水源保护、行洪安全的管控界限;

2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强化饮用水源地、海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保护;

3稳定全市基本养殖面积,保障合法养殖户生产经营权益,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

4引导渔业产业转型升级,聚焦冷水鱼特色产业,推动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渔旅融合发展;

5健全分区管控、持证养殖、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破解养殖污染、无序养殖、权责不清等问题。

三、核心管控内容

三类养殖分区划定及政策要求

  本次《规划》严格按照生态优先、分类管控、依规发展原则,将全市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类,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禁止养殖区

1划定范围总面积1824.74公顷,主要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城镇开发边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历史文化保护线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核心区及接续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及脆弱区域航道、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管控政策

1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行为,并不得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清理拆除禁止养殖区内养殖设施,禁止养殖行为,开展水生态修复工程,以资源监测评价为依据,增殖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水域生态系统。

3加强农业源污染治理,严禁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入河湖沟渠,对禁止养殖区水质实行线上线下监测相结合,建立生态预警机制。

4实行人放天养”,发挥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的生态功能建立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水域综合管理。

(二)限制养殖区

1划定范围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地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地、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试验区、重点湖泊水库公共自然水域(现状已存在合法养殖活动的水库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2管控政策

1)合理控制养殖规模。调优限制养殖区养殖布局,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科学规划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单元,按照水域滩涂承载力,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放养密度,采用符合限制养殖区管理要求的生产模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

2)发展绿色生态渔业。限制养殖区应遵循“一水一策”的原则,结合湖泊保护规划,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科学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发展模式。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大水面禁止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依法可以开展网箱、围栏养殖的水域,应以科学合理为前提,严格按照《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SC/T11492020)执行,且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蓄洪。有湖泊管理保护需要的,应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3)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地以外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内仅允许保留原住民生活必需的养殖。

4)加强捕捞管理。限制养殖区内湖泊、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应限制捕捞强度,养殖主体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年度捕捞方案,明确捕捞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及捕捞区域,年度捕捞方案应征得县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5)加强水环境监管。加强限制养殖区养殖全过程的水环境监管,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区域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产养殖主体,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6)限制养殖区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地以外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三)养殖区

1划定范围总面积11989.98公顷,范围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水域滩涂划为养殖区

2管控政策

1)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审批流程和管理机制,规范水域滩涂养殖的发证登记工作,并加速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依法查处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依法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新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重点实施“五大行动”: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养殖用药科学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以及种业质量全面提升,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发展池塘标准化养殖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养殖密度,并严格规范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区水域的环保管理,稳步推动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以切实保护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

3)提高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升级,完善循环水和尾水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提升池塘养殖稳产保供能力。

4)加强水产养殖物种管理。养殖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外来物种的,其场所应依法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避免养殖物种逃离,并禁止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域。外来物种名录参考农业农村部《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农渔发〔20221号)。

5)强化对涉渔入河排污口的管控力度。需综合考虑岸上与水域环境,依据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精准制定涉渔排污口的设置规范与管理要求,确保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过程有效监管。农业农村部门需协同水利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排污口的摸查与规范化设置工作,并精确测定各排污口的地理位置。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6)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养殖环节的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品、饲料的使用,以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管理;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对荒废、侵占养殖水域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政策核心要点

1明确界定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规划出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

2保证养殖水域得到明确确权,解决渔业纠纷建立以养殖使用证为核心的养殖管理制度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4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养殖生态环境。

、解读单位

本《规划》由海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读,养殖户可前往海林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咨询水产养殖许可办理、渔业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事宜。

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6420



来源: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撰稿:于震

校对:林立海

一审:李程

二审:郝春鹏

三审:吴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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