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起草目的和调整依据
为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维持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调整范围、标准和实施时间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执行时间:调整后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162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商品价格办公室
撰稿:张海霞
校对:任海燕
一审:王子
二审:王鑫
三审: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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