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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8-03-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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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规〔20181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是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77号)要求,结合海林畜禽养殖实际制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守住底线。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守住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容量,土壤消纳能力及与其相适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底线。(二)种养结合,绿色发展。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畅通还田渠道,充分发挥绿色有机农产品质优价高的利益牵引作用,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稳致远。(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分头负责,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粪污治理主体责任。(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格局。

三、涉及的相关概念、定义

畜禽养殖废弃物:指畜禽的粪便、尿液、冲洗废水、养殖过程中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生活污水等。

畜禽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的总称。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利用量占畜禽粪污产生量的百分比。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数的百分比。

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年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肉羊年出栏≥500只。

大型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蛋鸡年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40000羽。羊年出栏≥500只。

四、重点任务

(一)发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引领作用。树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宝贵资源的理念,以粪污肥料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政府扶持有机肥施用,调动种植户和第三方专业化企业生产、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解决农民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立足我市生态优势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基础,瞄准国内外中高端食品市场需求,通过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培育品牌,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利润空间,走出一条好肥出好粮、好粮卖好价的良性发展之路。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积造和足量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粮食、饲料的种植面积,通过产品精深加工和过腹增值,形成强劲市场竞争力。

(二)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重点,实行以地定畜(一般情况下,5075头猪或35头奶牛配套1公顷土地),促进种养业布局优化。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难题。探索搭建粪肥交易平台,鼓励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合理半径内相链接,实现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就近还田利用。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要通过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特别是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统筹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的现代牧场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加快畜牧业由传统数量规模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推广生态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四)分类推广重点技术模式。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技术模式。一是源头减量。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降低抗生素等兽药和铜、锌等饲料添加剂使用量;改水冲粪为干清粪,采用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等技术模式,控制污水产生量。二是过程控制。从畜舍设计、饲养管理、粪污处理等全程切入,粪污处理设施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标准要求,严控环境污染,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三是末端利用。鼓励肉牛、羊和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推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有机肥;鼓励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重点推广以下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将畜禽粪污集中全量收集,并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发酵罐或集装箱等贮存处理设施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或沼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便垫料回用还田”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和有机肥,对养殖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消毒回用或达标排放。四是“异位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五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五)完善禁养区治理工作。在科学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制定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明确关闭或搬迁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相关规定落实异地建场用地等问题。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禁止新建养殖场。

(六)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各镇尽快完成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工作,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不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执行情况。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大型规模养殖场(区)周边地下水质量。结合落实河长制,采取部门联合、条块结合等形式,建立市、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积极填报省级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力争到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市政府对全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和利用管理工作。

(九)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解读形式: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解读途径:海林市畜牧兽医服务总站  丁锡宝 5618063

六、解读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文件原文: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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