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辖区各商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第9号令公布及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及管辖划分
(一)备案对象范围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
(二)备案企业类型
1、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3、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3.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3.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三)对应备案机关层级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黑龙江省商务厅)。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牡丹江市商务局)。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林市商务局)。
三、备案材料要求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其他发卡企业适用):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四、备案办理咨询方式
1、备案机关:海林市商务局
联系人:吕春萍 联系电话:0453-7103655
2、备案机关:牡丹江市商务局
联系人:杜仁庆 联系电话:0453-6172440
备案时限: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时限完成备案。
五、发卡企业法律责任
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如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
附件1行业分类表
海林市商务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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