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海林市人民政府
  • 海政规〔2024〕3号
  • 2024-11-25
  • 2024-11-25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1-25 来源:海林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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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20243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41121


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规发〔2024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供水服务和保障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供水现状

海林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行政区域面积8712.3平方公里,辖8镇,现有行政村112个、276个村屯,农村供水总人口数17.14万人,分散式供水58个村屯,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8.05%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处数210处。其中,城市管网延伸1处,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1处,服务人口千人以上工程处数40处(按户籍人口),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处数168处。210处供水工程中,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由隆诚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运营,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1处由大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管理,其余供水工程由村集体或乡镇管理,24小时供水工程数量3处,分级计量收费工程3处,覆盖农村人口比例20.23%;按户或人口收费工程207处,水费收缴率95%以上。

海林市持续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发展,在巩固提升阶段,努力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工作要求,在供水保障阶段,持续推进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喝好水的转变。然而,在高质量发展的大前提下,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还存在以下几点短板弱项:

(一)农村区域面积广阔,人口聚居地区相对分散,农村供水建设大多以村屯为片,以分散性单村供水居多,规模化水平整体不高,县级水网仅覆盖城区,城乡一体化供水需进一步完善,还有部分村屯未使用自来水工程。

(二)农村供水建设基本都是简易管网,直接从大口井、深井引水,近年来水体环境污染严重,供水功能受限,处理手段单一,管网建设能力不足,特别是设备陈旧失修、渗漏水现象严重,缺少有效的水质检验、监测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欠缺,导致供水功能受限。

(三)海林市地貌属低山丘陵区,没有形成区域性强大配套的有效供水系统,导致了农村供水建设规模偏小,运营成本较高。

(四)农村供水管理水平不高,资金短缺,技术较弱,经营意识淡薄,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方法与技术滞后,法规不健全。

(五)农民集体经济条件落后,有偿使用意识淡薄,加之粗放型饮水习惯,出现不愿缴纳水费情况,造成维修养护资金投入不能有效落实,影响了农村供水的运行。

因此,对农村老旧供水工程和未通自来水村屯的规范化建设相近工程的合并联网推行分级计量收费工作是海林市农村供水工程高质量发展的缺陷短板。

二、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逐步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到2024年底,农村供水工程全面纳入县域统管,基本构建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为实现农村居民从有水喝喝好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到2027年底,全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水平全面提升,实现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全覆盖,供水对象得到优质供水服务,农村供水全链条全过程专业化运营。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任务

(一)全市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县域统管实施范围,包括城镇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各镇和村屯供水工程。全市276个村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处数210处,农村供水总人口数17.14万人。

(二)根据我市镇村分布、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等因素,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安全卫生、用水付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确定县域统管模式为: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专业化企业+乡镇专管机构模式。

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是指全市农村供水工作由海林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在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统一监督指导下,依托多个专业化企业或村委会负责片区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1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海林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负总责,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单位和人员。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各项政策协调、矛盾纠纷处理,明确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围栏和水源地警示标志,做好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和水源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节约用水、用水付费、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3、市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供水各项工作,其下属单位海林市农村饮水服务中心为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4、各村村委会(或供水单位)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管理房等相关设施的保护和供水管网、水表维修养护,并纳入村规民约;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防雷保护措施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立安全警示、生产环节标识标牌,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建立健全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及药剂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水费收缴机制。明确村级农村供水工作负责人,同时落实管水人员做好供水巡查及巡查台账记录供水设施安全用电和运行问题的及时反馈等相关工作。

5、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网巡查维护、水源巡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制度,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应急供水处置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快速研判并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供水安全,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按照应急供水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供水保障;供水单位需配备合格的管水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运行操作规范,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完成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以及水费收取等工作,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三)市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资金保障落实,落实农村供水运行管护及水质监测资金保障,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市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并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划定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及相关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相关工作。

(四)为做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工作,根据我市确定的县域统管模式和统管主体,各镇需完善农村供水专业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护人员的数量和分工,强化专业化管理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各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镇级专管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各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导协助村屯完成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组建人员确定及其他工作,指导解决辖区内各村屯供水有关工作。

加强从水源、水厂、水质、管网到用户的全链条、各环节管理服务,组织做好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进行演练,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完善农村供水问题受理、响应、回访机制,畅通渠道,高效答复处理。

镇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各村屯供水工程的检查频次,当发现水源、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或异常时,及时做出相应临时措施并上报。

2各村村委会(或供水单位)需配备合格的管水员,管水员能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供水站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妨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管水员负责供水设备、净水设施、仪器仪表的检验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周期性维护保养及记录台账工作,完成应急抢修任务,配合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并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考核。

管水员对供水工程水源地、管网及其他设备设施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要求检查频率进行检查,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净水材料投放等,详细做好台账记录。对恶劣天气,管水员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的检查,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工作。

3、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供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管水员供水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的运行、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供水单位运行成本补贴、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

四、实施步骤

我市县域统管模式: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专业化企业+乡镇专管机构模式。

(一)20241030日前,落实县级统管机构,完成县级农村供水县域专管机构的组建(已成立海林市农村饮水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20241230日前,各镇完成镇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建设,落实镇级专管机构并确定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

(三)2025228日前,各镇协调督导各村屯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各项责任制度,做好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落实水费收缴机制。

(四)2025530日前,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成果,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农村供水保障机制,切实满足农村群众对于高质量用水的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机制有效推进,成立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机制推进领导小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主抓此项工作,办公室设在海林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成员为农村饮水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各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推进工作。

进一步压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健全县域统管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解决县域统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政府债券等各渠道资金,优化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金融信贷、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行,全力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积极向上争取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调度、通报等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县域统管工作进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管主体的水量水质、水费收缴、设施设备运营、管网维护、群众投诉等情况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对履职不到位、服务不及时、质量不过关、水质不达标的,限期予以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解读和广泛宣传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内涵,提高干部和群众知晓率。探索不同区域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做法,加强典型经验的凝练总结,及时向上级报送典型事迹,强化交流互鉴,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走深走实。

附件: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海林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

来源:海林市水务局

撰稿:王长春

校对:魏家慧

一审:冯立权

二审:展翔

三审:李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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