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09日

全市各药店和医疗器械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四、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

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时开展检查巡查,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将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将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7222315进行投诉举报。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7

来源: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撰稿:乔红

校对:王洪刚

一审:车青川

二审:韩海生

三审:李安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