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度海林市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农业农村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8日  浏览量:14274

各森工局、各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018号),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20年度海林市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01218

 

 

 

 

2020年度海林市秸秆综合利用

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海林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018号)、《2020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秸联办〔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应当围绕促进全市农作物秸秆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推动黑土地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为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资金拨付具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资金支出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兑付。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海林市(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企业等主体。

补助标准: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

3、玉米秸秆联合整理碎混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

4、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黑龙江省2021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省级每亩补贴25元。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0元。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0元。

兑付程序:123567还田方式需经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导镇村(林业局林场)两级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经镇村(林业局林场)两级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对存在异议的需经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中心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对纳入海林市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当年实际利用的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利用补贴申报时要一并说明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

补助对象:海林市内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后进行有效利用的村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实施主体。

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利用当年玉米和水稻离田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

兑付条件:秸秆离田后通过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等各种方式得到有效利用可享受该项补贴,核定标准为离田秸秆要有一定的初加工且未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原则上向利用终端补助,终端用户相对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可补给前端秸秆转化环节主体,如压块站享受补贴后,使用压块产品的终端主体将不再补贴,避免重复补贴。农户直燃、直接饲喂畜禽等不在本项补助范围内,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不再享受该项补贴。享受补贴的项目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充分佐证材料,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依据台账系统数据兑付补贴资金。

兑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享受离田利用补贴项目主体,对海林市内享受离田利用秸秆总量进行核定,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市财政局依据台账系统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燃料化利用项目在秸秆资源台账基础上,秸秆压块站需提供压块机生产能力和功率、生产耗电量及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生物质锅炉(含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需提供锅炉总蒸吨数及供热面积等佐证材料;具体技术参数可参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秸秆综合利用任务及资金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61号)附件3有关要求执行。

(三)玉米青贮配套补贴

补助对象:黑龙江省内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海林市内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的所有经营者。

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每吨补贴60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40元。

兑付条件:对享受国家粮改饲政策的青贮饲料项目主体给予配套补贴。

兑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享受国家粮改饲政策补贴项目主体,按照国家要求对区域内享受国家粮改饲政策的青贮饲料总量进行核定,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市财政局依据台账系统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配套补贴资金。

(四)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补助对象:从事秸秆处理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助范围:购置拖拉机[旱田150马力以上(含150马力),水田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和翻转犁、具有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圆盘耙、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免耕播种机、安装打捆装置的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秸秆专用机具(不含搂草机、打捆机)及农机智能监测终端,并用于处理秸秆的购机主体。

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兑付条件:享受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必须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 2021531日之前购置并录入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须提供2021年春播结束前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拖拉机必须有全省农机指挥调度平台监测从事秸秆综合利用作业记录,2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平台监测各项作业面积合计不少于1000亩。

兑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审核,由市财政局组织补贴资金发放,并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为维护政策稳定性,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执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生物质炉具购置等补贴政策,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

补贴对象:2020年度海林市新建或2019年建成但未享受补贴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70%50%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0万元、150万元和177万元;对年产3万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8.5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兑付条件:严格审核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道,结合资源量和还田率,严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完成,能够正常运行,生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20%以上。

兑付程序:按照建设标准组织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补贴比例,予以拨付补贴资金。

2、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雪乡旅游景区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

补助标准:按照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台给予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1470元,高出部分由农户自筹承担。省级和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兑付条件:以整村或自然屯为单位进行安装,在20202021年采暖期结束前,完成炉具安装并正常使用1个月以上。

兑付程序:可以分两种形式补贴,一种是县级集中采购、统一安装,另一种是以村为单位采购安装,县级验收后发放补贴。

3、生物质锅炉补贴

补助对象:雪乡旅游景区列入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任务的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

补助标准: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兑付条件:生物质锅炉包括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不含专门燃用木质颗粒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燃煤锅炉改造是指将原有燃煤锅炉淘汰,更换为生物质锅炉,将原有燃煤锅炉或生物质锅炉简单维修维护的不享受补贴。建设主体要在2020420日后启动锅炉安装工作,已完成安装,或者能够在20202021年采暖期结束前完成锅炉安装并正常使用一个月以上。

兑付程序:由县级按照建设标准组织验收后,予以拨付补贴资金。

(六)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海林市内玉米和水稻秸秆没有利用途径进行离田作业的合作社、企业、村集体、专业打包组织等各类主体。

补助标准:省级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符合政策要求的玉米、水稻秸秆离田作业,以村集体为单位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台账,详细登记离田作业地块、主体、亩数、坐标方位等信息,提供作业现场经纬度照片和视频等佐证材料。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兑付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导镇村(林业局林场)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台账,组织录入离田作业信息,认定核定享受离田作业补贴项目主体和离田作业秸秆总量,在村(林场)级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市财政局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拨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作业主体兑付补贴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补助资金拨付凭证。

三、资金监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