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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1-04-30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市统一由海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外,我市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海林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以海林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派出机关、镇政府以及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市司法局作为海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复议机构海林市司法局地址:海林市河西路156号4楼。咨询电话:0453—7116102。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