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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4-30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 文 号:

  • 关键字:

  • 时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海林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30日  浏览量:23881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市统一由海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5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外,我市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海林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以海林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派出机关、镇政府以及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市司法局作为海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复议机构海林市司法局地址:海林市河西路1564楼。咨询电话:04537116102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