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人民医院政事权限清单
作者:卫健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30日  浏览量:17976
事项类别 政事权
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党建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监督和指导事业单位党建、群团工作 1.负责对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事业单位党组织成立、换届、补选的审核工作。
3.负责本系统发展党员的计划、调整比例结构、考察审核把关。
4.对党员党纪处分进行审批。
5.负责事业单位团组织选举批复工作。
6.负责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审核并备案。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建设的意见》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7.《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9.《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青发〔2016〕15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1.《中国工会章程》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强化政治功能,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做好党建规定动作,结合实际创新自选动作。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依法依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4.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1.开展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2.负责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转正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和使用;负责接收和转移党组织关系。
3.负责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补选)工作;负责对下设党支部委员会换届、补选的审核、批复工作。
4.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依规建立党总支每季议党制度、党总支议事规则、行政班子议事规则。
6.制定党务干部双晋升等党建工作保障激励机制。
7.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三委班子选举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8.负责团总支委员会选举工作;负责团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
6.《关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试行)》(黑组通字〔2019〕17号)
7.《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9.《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0.《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11.《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3.《中国工会章程》
1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1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青发〔2016〕15号)
1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
干部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1.负责任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市管干部),按程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晋升等工作。
2.组织开展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内设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明确考核等次。
3.负责拟定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履行聘用手续等工作。
4.负责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的监管工作。
5.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6.组织开展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回避等工作。
7.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1.承担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推荐工作,负责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工作。
2.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3.负责考核职工业务绩效、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等工作。
4.负责与工作人员订立、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核。
5.负责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核上报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机构编制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指导和管理机构编制工作。
1.提出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
2.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3.审核事业单位拟定的机构编制方案。
3.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核准使用和落编减员的申请材料。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4.《海林市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海林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核准使用和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
机构编制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负责编制管理综合工作。 1.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拟订本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2.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
3.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4.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并向社会公示。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收入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指导。 负责对事业单位申报核定绩效工资等材料进行初审;监督指导公立医院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及绩效工资分配。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
2.《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发〔2019〕23号)

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负责制定和实施收入分配方案。 1.负责制定和改进工资绩效等收入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负责执行收入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控制运行成本。
3.负责不定期组织并参加关于收入分配的政策研究学习。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
2.《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发〔2019〕23号)  

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监管指导工作。 1.审核事业单位预算申报编制、预算执行、财务核算、决算编报,各项报表汇总上报。
2.局党组负责审批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决策。
3.负责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工作。
4.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关于下发《海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重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卫办发[2018]36号)
6.《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1号)

财务资产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负责财务核算。
2.负责资产管理。
1.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开展单位资产登记、内部控制、统计上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日常资产管理系统上报、年报系统上报等工作,负责资产清查、资产报废申请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申报编制、预算执行、财务核算、决算编报。
5.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政府会计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7.《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1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9.《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13号)
业务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对医疗机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监督指导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科研立项、评审奖励及新技术评审奖励。
2.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
3.监督指导医疗质量和安全。
4.监督指导医疗服务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5.局党组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1.《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和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项目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业务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 1.负责医师、护士注册、变更手续初审,对拟开展医疗技术初步筛核及提报备案,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负责县域内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残疾人体检残疾级别鉴定、征兵体检体格检查,并开具体检证明。
3.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护理管理、病案管理、药事管理,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4. 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建立县域医共体,推动双向转诊等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5.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6.依托诊疗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提供健康指导,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结合实际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教活动。
7.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做好死亡病例死因医学诊断和报告等职责。
8.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政府指令性医疗保障等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9.加强对辖区内慢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做好慢性病信息报送工作。
10.负责落实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11.负责自主定价项目价格确定,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2.负责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医疗设备及相关项目论证及申请;负责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招标采购项目办理进场交易。
13.确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1.《执业医师法》(国主席令第18号)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卫计委令第13号)
3.《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第59号)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生健康委第1号令)
6.《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8.《关于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黑残联发(2019)17号)
9.《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春季征兵工作的通知》(牡征(2021)1号)
10.《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12.《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1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1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16.《关于开展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黑卫基层规发【2017】32号)
17.《传染病防治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9.《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疾发(2014)41号)
20.《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37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
22.《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
2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
24.《关于规范和新增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8】145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26.《政府采购法》
27.《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2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29.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30.《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3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