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 匹配度 模糊 精准
  • 排序 相关程度 发布日期
  • 索引号

  •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09-27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海政办规〔2017〕5号

  • 关键字:

  • 时效:

    现行有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7日  浏览量:2393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污水处理企业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明码标价,并对外公示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所收费用要全部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活动。物价部门要定期对其收费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落实到位。

四、此文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格字〔2009〕162号)同时废止。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原文下载: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