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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5-01-06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海政办发〔2015〕2号

  • 关键字:

  • 时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浏览量:22625

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6

 

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制度,是指市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保障措施。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强其租赁住房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应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并纳入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林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管理及退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物价)、财政、社保、民政、国土、规划、税务、统计、公安、卫生、监察、审计、金融、工商、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权力行使依据

第六条  依据以下相关文件: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 《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第162号令)

4. 《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5.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6.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7. 《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

8.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814号)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人均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的双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并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第九条  实物配租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以下。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平均租金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廉租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或罚没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为市政府所有,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直管产权证,建立直管房屋台账,并由房产部门委托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并给予相应的税收、贷款支持。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规定。

社会机构及个人投资廉租住房的,比照该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向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免征相关税费;并纳入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管理。

第六章  保障资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等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措的资金要专户专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

2. 家庭同一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3.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半年以上领取低保金或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户口簿和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书;

2. 住房情况证明;

3. 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连续半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证明或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证明材料;

4. 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审核报批程序办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三审两公示制度执行。即按照:个人向社区申请、城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房产办、民政局、公安局(户籍、车管)、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社保局、工商局、卫生局审核;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入户调查审核,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公示按审批程序办理。

1. 社区作为廉租住房申请受理部门,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备后,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城区街道办。

3. 城区街道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社区进行公示15天。

4. 城区街道办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局。

6. 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反回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汇总表转交公安局(户籍、车管)、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办、金融办、社保局、工商局、卫生局。各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情况、机动车拥有情况、纳税情况、房产情况、银行存款情况、退休金情况、是否经商营业、病例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汇总表盖章返回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实行现场调查和会议决定制度。

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民政局、城区街道办、社区等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走访,根据申请保障家庭实际情况,召开由民政局、城区街道办、监察局、财政局等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实物配租户:

1. 申请廉租住房优先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家庭,低保家庭应排在其它家庭前面;

2.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再保障收入困难户。其中住房困难排序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低到高排列;

3. 收入困难家庭排序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低到高排列;

4. 同等条件下,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残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

5.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先申请家庭、排序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

6. 对于符合保障条件,但暂时又解决不了的,自动进入轮候状态,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社区或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

1.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2. 对于通过审批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民政、城区街道办、社区等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确定排队轮候;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可以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对于批准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可以继续轮候。

3.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4.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各相关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复核,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合同》,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章  资格取消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保障资格的取消及退出管理。

1.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城区街道办、社区核实后,上报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保障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2. 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享受租金补贴的,停发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取消享受廉租住房资格,在注销其《廉租住房合同》的第三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3.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城区街道办、社区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二)拥有其它住房;

(三)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

(四)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承租人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租金;

(七)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

(八)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它情形,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取暖费、水、电、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城区街道办、社区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2008410日发布的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0814文件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