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6日  浏览量:11661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部分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盖面较低,尤其是对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为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各地应将规范发展公租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同时,要防止保障与市场出现错位,既不能把公租房违规转为商品房,也不能将对公租房的支持政策用于发展商品房。

2.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各地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不同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

3.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继续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的同时,积极发展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二、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全部实现应保尽保。要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要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需要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的地方,应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四)准入、使用、退出管理。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加强准入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配租公租房的排序,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可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要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要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依法依规及时退出公租房保障。

三、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具体准入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应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应根据用工数量,在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中,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重点保障公共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具体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准入、使用、退出管理。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对职工入住资格进行审核、对公租房进行分配,督促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各地要研究制定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

(一)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要明确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要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

(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五、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租房工作顺利实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的地方,应当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公租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公租房保障支出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和公租房后续管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将依照有关规定支持地方筹集公租房实物房源和发放租赁补贴。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继续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公租房工作。2019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租房发展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市县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发展公租房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的先进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及时进行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