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16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文件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财农[2023]18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79)要求,

我们对《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0]11)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3228

 

 

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79)、《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其它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水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

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牲畜暖棚()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维护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监测预警、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提运水设备添置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受灾情况和防灾需要,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确定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支出额度。

第十一条各市()、县()申请救灾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各市()、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及时核查灾损情况并报送救灾资金申请,对申报的受灾事实和灾害发生风险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材料需留存备查,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面积、损失金额、地方各级财政投入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

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救灾资金绩效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和防控任务面积、上年度地方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对突发农业

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各市()、县()应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财政厅分配救灾资金时,将把地方财政投入和财力情况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县()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对各市()、县()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分别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市()、县()的救灾资金,由省财

政厅将预算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对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和下级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

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应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

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补助规模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在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资金下达3个月后,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等有关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5,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