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方兴供热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3108373364724XK
法定代表人:林伟
地址:海林市共和二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海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等项目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号6吨SZL4.2-1.0/115/70-AⅡ和2号6吨SZL4.2-1.0/115/70-AⅡ型号锅炉烟尘、氮氧化物监测结果超标排放(烟尘标准值80mg/m³监测值122mg/m³、氮氧化物标准值400mg/m³监测值420mg/m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6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
2、2016年12月23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2月23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勘察笔录》。
4、现场相片。
证据1、2、3、4证明,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发现你单位1号6吨和2号6吨锅炉烟尘、氮氧化物监测结果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海林市方兴供热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关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海林市环境保护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缴纳方式:海林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170200000058账户、中国银行海林支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海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