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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2〕8号
  • 2022-11-22
  • 2022-11-22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2-1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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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通知下: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各镇、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和可以反复适用为主要认定标准,辅以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认定标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更加精准。

(二)明确制定主体,准确界定范围。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相应调整。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适用的公文种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决定、通知、意见、通告、公告等公文种类均可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载体形式。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定或已经政府同意由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市政府办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各镇政府、市直各部门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联合制定部门在征求意见或者会签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各镇、各单位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要安排一名以上专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本镇、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全面审核。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从程序的合法性、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待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说明情况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转送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各镇、各单位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替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力量。各镇、各部门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抓紧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工作交流、业务指导等各项制度,丰富以审代训、交流研讨等培训形式,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作风过硬的合法性审核队伍。

(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专兼职审核队伍。在巩固现有合法性审核专门力量的同时,进一步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兼职队伍。实行“专家协审”模式,对专业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应专家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台账式管理,实现审核全过程记录。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时间、来文机关、文件标题、运转情况、催办时限、承办人、有无意见及意见条数,实现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指导监督。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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