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林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黑环函〔2019〕340号)及《关于推进落实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牡环函〔2019〕58号)精神,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七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方法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本次调整的海林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不包括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和黑龙江省海林农场所辖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其批复和划分报告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执行。
本次划定范围内包含了海林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长汀镇、新安朝鲜族镇、山市镇、横道河子镇、柴河镇、二道河镇和三道河子镇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长汀镇、新安朝鲜族镇、柴河镇、海林镇、横道河子镇5个乡镇17个行政村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共25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海林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原水取自海浪河地表水,属河流型水源地,其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按照批复中的二级保护区边界执行。
海林市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新安朝鲜族镇、山市镇、二道河镇、三道河子镇1#、2#水源地均为地下承压水型饮用水源,不设二级保护区,其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按照批复中的一级保护区边界执行;长汀镇、横道河子镇、柴河镇、三道河子镇大口径渗井为傍河渗井型水源,其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按照批复中的二级保护区边界执行。
海林市长汀镇、新安朝鲜族镇、柴河镇、海林镇、横道河子镇5个乡镇17个千人村饮用水水源,除海林镇石河村、横道河子镇道林村水源属傍河取水外,其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按照划分报告中的二级保护区边界执行;其他水源属承压水型饮用水源,不设二级保护区,其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按照划分报告中的一级保护区边界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
本次划定范围内有自然保护区1处,为莲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划分。
(三)风景名胜区
本次划定范围内有风景名胜区2处,为莲花湖风景名胜区和莲花湖地质公园,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
本方案划定范围为海林市建成区。
三、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1. 海林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海林市二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面积为23.9585平方千米(图例及拐点坐标详见附件,以下涉及的各区域图例及拐点坐标均详见附件,不再复述)。
2. 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1)新安朝鲜族镇
新安朝鲜族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新安朝鲜族镇镇址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2)山市镇
山市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山市镇镇址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1284平方千米。
(3)二道河镇
二道河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二道河镇镇址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57平方千米。
(4)横道河子镇
横道河子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横道河子镇镇址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1.9088平方千米。
(5)长汀镇
长汀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长汀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3.5071平方千米。
(6)柴河镇
柴河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柴河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3.2523平方千米。
(7)三道河子镇
三道镇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三道镇1#、2#和3#渗水井(备用水源)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6.1018平方千米。
3. 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1)万丈村
万丈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万丈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2)平安村
平安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平安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3)马场村
马场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马场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4)卜家村
卜家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卜家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5)火龙沟村
火龙沟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火龙沟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405平方千米。
(6)哈达村
哈达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哈达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5652平方千米。
(7)复兴村
复兴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复兴平安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8)和平村
和平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和平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9)东和村
东和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东和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0)西安村
西安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西安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1)中和村
中和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中和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2)北站村
北站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北站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5652平方千米。
(13)黑牛背村
黑牛背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黑牛背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4)阳光村
阳光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阳光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5)石河村
石河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石河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5.0859平方千米。
(16)红光村
红光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红光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002826平方千米。
(17)道林村
道林村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道林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面积为4.821平方千米。
海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48.8199平方千米。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海林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莲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面积为656.74平方千米。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海林市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为莲花湖风景名胜区和莲花湖地质公园规划确定范围,总面积为2309.52平方千米。
(四)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海林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为海林市建成区范围,面积为21.64平方千米。
海林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海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各类禁养区之间有相互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计算时不重复计算重合部分,禁养区总面积为2059.5996平方千米。
四、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次划定区域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原有养殖场改扩建为规模化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规划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鼓励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建设生态型养殖场,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一经发现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
五、畜禽养殖禁养规模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规模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畜禽养殖禁养规模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畜禽规模化养殖相关标准为依据,如相关标准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2017年12月15日下发的《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规〔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另附)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原文下载: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林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
校对:
一审:
二审:
三审: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