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根据《条例》要求,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编制了《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ilin.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领导信息
2.主要职责
3.机关股室(联系电话、联系人)
4.城乡社区工作局行政权力事项参考目录
政府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通讯地址:地址:海林市胜利街46号原武装部三楼(城乡社区工作局)政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453-5617902(仅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相关咨询);邮政编码:157100;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海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向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海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受核实。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可以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的提示。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 申请处理
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向申请人告知。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获得信息的方式;
4.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的实际情况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后再提出申请;
7.不属于城乡社区工作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8.对申请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9.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已经答复的,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可以不再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指南》要求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林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费用情况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部门免于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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