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21日  浏览量:9900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制定了《海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林市财政局       海林市教育体育局

                         2015年10月22日

 

 

 

海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运输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6: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5:5比例由省和我市财政共同分担,主要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如有调整,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人数确定或按照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人数的15%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由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对转学籍的中职学生,其受助手续随学籍一并转迁,并按转入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政府部门委托的代理发放银行,通过资助卡将助学资金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调配合代理发放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国家助学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拨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代领代签,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顶学生学费、书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拨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