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21日  浏览量:9934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726

 

 

 

海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厅字〔2017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六条  市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强化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二)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同时,应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海扶办联字〔20182 号海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