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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4-12-31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海政办发〔2014〕48号

  • 关键字:

  • 时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浏览量:22222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1

 

海林市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突出救急难专项救助功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有效解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整体功能,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黑民办〔201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急难救助。在救助范围上做到合理覆盖;在救助标准上立足保基本、托底线,坚持过渡性生活救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救助内容上拓展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开展与探索创新相结合。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在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保基本托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拓展空间,探索路径,确保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坚持民政统筹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统筹使用救助资源,强化各项救助政策和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政府救助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等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四)坚持物质救助与非物质救助相结合。在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工和志愿者的作用,为特殊受助者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等非物质援助服务。

三、主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突出救急难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一)确定救助对象范围,解决遇困有助的问题

以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为重点,向低收入群体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和非户籍常住家庭拓展。着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按照病种或医疗费用额度合理确定重特大疾病范围;在救助对象范围上要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居民;在救助标准上,要切实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要适当放宽就医用药范围,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等应与大病保险相一致;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明确救助的事项及标准,解决救助有序的问题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结合申请家庭享有的各项救助措施,考虑困难程度、渡过困难期限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救急难救助事项和标准。

救急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并与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非物质救助有效结合。

(三)建立急难救助启动响应机制,解决求助有门的问题

1. 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社区网格长、乡镇社会救助专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托,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2. 建立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和承接后续工作的转办机制。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着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3.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要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4. 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初—11月末)

1. 制定工作方案(7月中旬—8月末)

按照省试点工作方案要求,7月中旬形成我市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初稿,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2. “救急难工作平台建设(9—11月末以前)

各镇、街道办负责筹建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救急难工作窗口,筹建大厅有困难的,要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救急难工作窗口。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做好启动救急难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12月初—20155月初)

按照《救急难工作方案》要求,民政局负责牵头修订《海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海林市临时救助办法》、《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出台海林市救急难工作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各镇、街道办按《试点方案》开展救急难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三)总结阶段(20155月初—5月末)

对几个月的救急难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分层次对不同层面采取调查问卷、座谈等方式,总结工作经验,了解救急难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四)整改阶段(20156月初—6月末)

针对前期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按全省试点工作要求,全面铺开救急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构及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救急难试点工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备精干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配齐工作设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公开发布我市《救急难工作方案》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救急难事项进行事例报道,宣传社会正能量,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救急难工作中。

(三)加强人员培训。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救急难工作培训,负责对镇、街道办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业务培训,解读省市相关政策,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落实各级责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整体协调、指导;镇、街道办是救急难工作的审核主体,负责救急难事项的发现、审核和上报工作;民政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办上报的救急难事项进行审批把关。各相关部门负责救急难工作信息的沟通与反馈及职责范围内的救助工作。

(五)建立督办制度。建立责任主体追究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对救急难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发生重大问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无论涉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将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作为监察审计重点,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对违规申请救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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