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09日  浏览量:28785

牡政发〔2014〕7号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加快形成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新局面,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现就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投资者出资形式和比例限制,实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认缴制;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限制,推行“先照后证”、“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公司设立、变更实施“网上审批”;小微企业注册实行“零收费”。(市工商局负责)

(二)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创办企业。引导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市场,领办、创办企业,对在编在岗人员,保留三年在编资格和工作关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在岗对待。三年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办理调出或由主管部门申请编制减员,档案交当地人才管理机构保管。(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按一定额度逐年增长,优先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对“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技创新、出口加工、节能环保”五类小微企业,纳入全市产业创业基金扶持范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01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3个月延期缓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撬动银行贷款25亿元,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妇女、复转军人自主创业,每人给予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期限2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不低于年度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监测考核,每年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第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额度第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市工信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负责)

(七)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对我市在“新三板”上市的小微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市工信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负责)

四、支持小微企业用人用工

(八)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招聘紧缺高校毕业生及相关服务。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关系可免费存放在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拓展小微企业发展载体

(十)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低租金或租金减免方式,吸引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视情移入相应专业园区;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支持四城区利用闲置楼宇、厂房,发展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轻型加工制造为主的区域特色小微企业;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市排序前1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分别给予50%、70%的展位费补助。(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扩大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产品进行采购;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引导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推行“厂中厂”、“园中园”配套模式,鼓励域内骨干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产品配套,加快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吃配体系。(市工信委负责)

七、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十五)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实施小微企业管理提升计划,每年筛选200户小微企业,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辅导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规范财务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市工信委负责)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以股权方式投入,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八、强化服务保障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市工信委负责)

(十八)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市级小微企业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做好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确定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市场主体和培育规上企业目标。(市编办负责)

(十九)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认真分析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省统计局牡丹江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督办考核。市委、市政府将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督办,年底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市委市政府督办室负责)

全市上下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倡导创业文化,定期表彰优秀创业者,积极培育带头人,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形成想创业、会创业、能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