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江北大夹皮沟、细鳞河、西南岔河等5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15条河流干流管理范围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浏览量:11507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5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海林市15条河流干流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现就江北大夹皮沟、细鳞河、西南岔河等15条河流干流管理范围的划定成果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是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是无堤防但有规划堤线的河道,可参照规划堤线执行有堤防的河道划界标准。无堤防且无规划堤线的河道,本次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淹没线。        

(三)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城镇、村屯等建筑,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管理范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是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是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是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按权限划分须经省、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是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是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海林市5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15 条河流名录(另附)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