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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0-07-13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 文 号:

    海政发〔2020〕4号

  • 关键字:

    突发事件 应急 处置规程

  • 时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3日  浏览量:2449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0713

 

 

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包括信息接报(事发)、现场处置(事中)、应急解除(事后)等方面的应对活动规范化、高效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驻市森工(农垦)企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分级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辖区)、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驻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照《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工各司其责。

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下设3个专业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设在市应急局,公共卫生事件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安全事件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在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专项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信息接报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开发区管委会、驻市森工(农垦)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所属行业,在接警后第一时间将简要情况报市应急局或专业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当事件核实后,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第五条  市应急局或专业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值班人员在做好信息核实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分管副主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报主任,并结合事件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六条  发生一般(IV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应赴现场指挥处置,因故不能赴现场指挥或职能交叉的,由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副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在现场召集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现场总指挥根据事件情况,需要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到场指挥的,要按照《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

第七条  应急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到达现场,并按职责分工立即参与现场处置。现场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海林主城区内(不含开发区管委会、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辖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现场处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现场处置;专业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调度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现场处置。

海林市辖区内海林主城区外发生突发事件,在现场总指挥赶赴到达前,现场处置由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驻市森工(农垦)企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现场处置;现场总指挥到达后统一组织领导,专业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调度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现场处置。

第八条  宣传部门应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开展事件信息的新闻宣传发布,并与公安网安部门做好应对媒体和网络舆情的搜集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处置牵头单位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突发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

第四章  应急解除

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总指挥决定应急解除,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解除后,善后处理工作由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总责,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海林城区外分别由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驻市森工(农垦)企业牵头,市城乡社区工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参与;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主任指定参与,及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公共设施;做好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第五章  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驻市森工(农垦)企业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稿、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市政府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照片和声像资料等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在本规程规定外,《海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项子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有更明确、细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